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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
發布日期:2013-03-18

苗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

 

壹、  購買車票:

一、  旅客得選擇以【票證】或【投現金方式】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【上】【下】車時交付。

二、  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限、票價及票號、【車班等級】,如有汙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。

三、  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、起訖站名、班車時間、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(儲值卡以正面所載事項為限)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受理。

四、  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【期限】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對號客票之有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。

五、  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
六、  優待票使用對象:

(一)  老人、殘障、孩童優待票之規定:

1、  年滿六十五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
2、  持有殘障手冊之殘障者。

3、  身高一一五至一四五公分之孩童。免費孩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,最多以兩人為限,逾限仍應購買半票。

   ()【警察】、【學生】、【外籍老人】優待票之規定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、【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、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】。

            2、【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】。

            3、【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】。

  七、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類客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
貳、  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:

一、  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
二、  旅客辦理退票時,不對號之車票,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,不扣手續費。對號之車票,應在開車前10分鐘以前辦理,並依下列標準計扣手續費:

(一)    票價未滿50元以下者,每張車票扣5元。

(二)    票價100元以上未滿150元者,每張車價扣10元。

(三)    票價150(含150)元以上者,每張車票扣15元。

(四)    儲值卡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,應於7日內,向指定地點申請退還餘額,惟得酌扣手續費。

三、  旅客下車時,【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】 【持用長期票證者,應於下車時交車站人員查驗】。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,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:

(一)    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,並按原購票價補票,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,以無票乘車論。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。

(二)    搭乘點對點中途無停靠站車次之對號車旅客,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者,無庸另行補票。

四、  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方可延期有效,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
參、  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
 (一)【身患傳染病者】。

 (二)【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】。

 (三)【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】。

 (四)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汙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
 (五)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,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。

肆、旅客乘車規定:

  一、搭車時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拉鈴。

  二、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。

  三、車廂內禁止吸菸。

  四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
伍、班車行車規定:

  一、班車之行駛之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

             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至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
  二、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    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,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
(二)    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
(三)    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。

(四)    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
(五)    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,並註明經過及原因。

陸、行李攜帶、交通及毀損賠償:

  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並應自行照料。

  二、旅客交通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,體積最大以一五O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可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
      三、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,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,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,但旅客向

           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
柒、行車事故賠償:

 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、亡或財、物毀損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「汽車運輸業

      行車事故損害賠 償金額及醫療補助發給辦法」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。旅客向法院提起損

      害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
捌、誤點處理:

 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

      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前項因故成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

      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玖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及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壹拾、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

          服務建議。

壹拾壹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

         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
壹拾貳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